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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灭火器的配置、检查、维修、报废标准,一文说清楚!
1、天津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:
检查的依据是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GB50444-2008
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。
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/4。超出时,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,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。
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。
4 需维修、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。
5 灭火器的配置、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。
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,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。
①候车(机、船)室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;
②堆场、罐区、石油化工装置区、加油站、锅炉房、地下室等场所。
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,缺少零部件,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,应及时处置。
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。
2、天津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:
维修的依据1是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GB50444-2008
1 存在机械损伤、明显锈蚀、灭火剂泄露、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。
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规定。(3+1、5+2)